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縣級現(xiàn)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qū))財政局,黃河三角洲農業(yè)高新技術產業(yè)示范區(qū)財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行為,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實施辦法》,強化受理主體責任,明確質疑投訴流程,嚴格失信責任追究,確保采購結果依法合規(guī),采購服務優(yōu)質高效?,F(xiàn)予以印發(fā),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1日
山東省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建立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和投訴管理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2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采購人預算管理級次屬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的質疑、投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已依法獲取采購文件但未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屬于潛在供應商。
本辦法所稱采購文件是指招標、談判、詢價、磋商、資格預審公告以及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磋商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及其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補充文件和評標標準、合同文本等。
本辦法所稱采購過程是指從采購項目信息公告發(fā)布起、到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止,包括采購文件的發(fā)出、澄清、投標、開標、評標(談判、磋商、詢價)等各個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
第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公告、采購文件中載明接收質疑的方式以及聯(lián)系電話、傳真和地址等事項。
第五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上公布受理投訴的方式以及聯(lián)系部門、電話、傳真和地址等事項。
第六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實行實名制,應當有明確的訴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不得進行虛假、惡意、重復質疑和投訴。
第七條 質疑函(格式見附件2)和投訴書(格式見附件3)的基本格式和內容,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標準范本要求準備。
第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是供應商質疑的直接答復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質疑答復工作。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開展采購活動的,不能因為委托而推卸質疑答復責任。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是供應商投訴受理的責任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條 對質疑、投訴事項的處理應當堅持依法合規(guī)、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優(yōu)質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質疑的提出與答復
第十一條 供應商認為有以下情形之一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一)采購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內容的;
(二)采購文件未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
(三)采購人員、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采購程序違反規(guī)定的;
(五)采購活動中存在串通行為的;
(六)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七)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參與本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只能對其依法獲取的可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
(二)與質疑事項存在明確利害關系;
(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
(四)質疑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供應商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供應商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應當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未遞交投標(響應)文件的供應商,不得對遞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后的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質疑。
第十四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當提交書面質疑函、授權委托書,并按照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與質疑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shù)量提供質疑函副本。
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電話、郵編、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等;
(二)采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及包號;
(三)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以及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訴求;
(四)法律依據(jù)、事實與理由,并提供事實依據(jù)及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中有外文資料的,應當將與質疑相關的外文資料完整、客觀、真實地翻譯為中文,并附翻譯人員簽名、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
(五)提出質疑的日期。
質疑函應當據(jù)實署名。其中,質疑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質疑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同時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身份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無法提供證照原件的,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復印件。
質疑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其授權委托書(格式見附件4)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并由質疑供應商本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應當加蓋公章)。代理人應當提交質疑供應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約定的方式送達書面質疑。提出質疑的時間應以直接送達或者郵件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采用其他方式送達的,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采購文件的約定予以確定。
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xù)。
第十七條 質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給予書面回復并說明原因:
(一)質疑供應商不是參與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對其已依法獲取的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質疑除外);
(二)質疑供應商與質疑事項不存在利害關系;
(三)所有質疑事項均超出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
(四)提出質疑的時間超過規(guī)定期限;
(五)質疑答復后,同一質疑供應商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質疑;
(六)采購文件已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的質疑,供應商違反采購文件約定;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后,認為質疑事項涉及其他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應當將質疑函副本及時送達相關政府采購當事人。相關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事項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根據(jù)所掌握的采購文件、資料對質疑事項進行答復。供應商對采購過程或者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xié)助答復。除財政部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質疑答復為理由組織重新評審。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工作。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相關供應商。質疑答復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名稱、地址等;
(二)收到質疑函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
(三)質疑事項以及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四)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五)質疑答復日期,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僅限于供應商所質疑的內容,不得隨意擴大范圍、增加內容、也不得涉及以下內容:
(一)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
(二)開標前質疑的,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稱、數(shù)量;
(三)中標(成交)結果確定前質疑的,關于評審專家信息及評審情況;
(四)預中標(預成交)供應商情況;
(五)其他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質疑事項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質疑事項不成立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
(二)質疑事項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的,質疑答復后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
(三)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至(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以公告或者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四)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中止采購活動或者認定采購結果無效,重新組織采購活動。處理結果予以公告或者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五)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和是否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參照本條前四項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三章 投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提起投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事項已依法進行了質疑;
(二)投訴書內容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
(三)在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四)屬于同級財政部門管轄;
(五)同一投訴事項未經任何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六)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提交投訴書,應按照被投訴人、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shù)量提供投訴書副本。
投訴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等;
(二)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投訴事項以及與投訴事項相關的訴求;
(四)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五)提起投訴的日期。
投訴書應當據(jù)實署名。其中,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同時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營業(yè)執(zhí)照等身份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無法提供證照原件的,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復印件。
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其授權委托書(格式見附件4)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并由投訴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應當加蓋公章)。代理人應當提交投訴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審查后按照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投訴供應商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送達《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不予受理告知書》(格式見附件5);
(二)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
(三)投訴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格式見附件6)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四)投訴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投訴正式受理前,投訴人放棄投訴的,視為未提起投訴。
第二十八條 審查投訴書后,財政部門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經補正,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應予受理;投訴人未在補正期限內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
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與采購人行為有關但采購人不是被投訴人的;
(二)投訴事項或者投訴請求不清晰的;
(三)投訴事項與質疑事項不一致的,但基于質疑答復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
(四)缺少事實依據(jù)的;
(五)缺少法律依據(jù)的;
(六)相關依據(jù)或證明材料不全的;
(七)投訴書署名不符合規(guī)定的;
(八)投訴書副本數(shù)量不足的;
(九)法律法規(guī)和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訴處理與決定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正式受理投訴后8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fā)送投訴書副本,并以《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答復通知書》(以下簡稱《投訴答復通知書》,格式見附件7)的形式告知其應履行的義務?!锻对V答復通知書》應要求被投訴人、相關當事人對所投訴項目的進展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被投訴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投訴書副本和《投訴答復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投訴答復通知書》的要求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及其他有關材料。未按照要求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也可以委托相關部門或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取證、檢驗、檢測、鑒定等。
第三十一條 調查取證可以采用書面調查和現(xiàn)場調查的方式。
財政部門認為需要現(xiàn)場調查取證的,應當在調查取證前向被調查人送達《調查取證通知書》(格式見附件8)。調查取證應當至少由兩人以上進行,并填寫《調查取證筆錄》(格式見附件9),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字確認,調查取證中獲取的其他證明材料,一并由個人或者單位予以確認。
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書面調查取證的,應當向被調查人發(fā)送《協(xié)助調查函》(格式見附件10),明確協(xié)助調查事項、需提供的相關證據(jù)材料等。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認為需要組織當面質證的,應當在質證前向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質證事項相關的當事人送達《當面質證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1)。
質證應當由兩人以上主持,質證過程應當全程記錄并形成《質證筆錄》(格式見附件12)。主持人、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質證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應當在《質證筆錄》上簽字。其中,主持人在《質證筆錄》尾頁簽字,參與質證的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逐頁簽字。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投訴處理期限為30個工作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計算。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之內。
前款所稱所需時間,是指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機構、投訴人發(fā)出相關文書、補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關反饋文書或者材料之日。
財政部門通過相關單位、第三方機構開展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其所需時間應當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ㄒ唬┦芾砗蟀l(fā)現(xiàn)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
(二)因缺乏事實依據(jù)致使投訴事項不成立的;
?。ㄈ┩对V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據(jù)材料的。證據(jù)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又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據(jù)材料。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格式見附件13、14),應當向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相關當事人發(fā)送投訴處理決定書。投訴處理決定書以正式公文形式印發(fā),其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三)處理決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依據(jù),具體處理決定和法律依據(jù);
(四)告知投訴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提起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 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被投訴人以及相關當事人暫停采購活動,并送達《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5)。暫停采購活動期限最多為30日。
被投訴人以及相關當事人收到《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中止采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fā)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6)前,不得進行該項目采購活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后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上發(fā)布公告。
第三十八條 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后,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投訴處理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整理成卷。
案卷應包括投訴人的投訴書及相關證明材料、被投訴人和相關供應商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據(jù)材料,以及其他投訴處理中的程序性材料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質疑和投訴過程中出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fā)生的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等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供應商先行墊付。在投訴處理決定明確雙方責任后,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具有責任的一方全額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按各自責任相應分擔。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1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1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與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超期。
與投訴處理相關的文書送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對在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相關知情人應當負保密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投訴處理流程
2.質疑函范本
3.投訴書范本
4.授權委托書范本
5.政府采購投訴不予受理告知書范本
6.關于限期補正政府采購投訴材料的通知
7.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答復通知書
8.調查取證通知書(僅限現(xiàn)場調查)
9.調查取證筆錄(僅限現(xiàn)場調查)
10.協(xié)助調查函(僅限書面調查)
11.當面質證通知書
12.質證筆錄
13.投訴處理決定書(一)
14.投訴處理決定書(二)
15.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
16.恢復采購活動通知書
信息公開選項: 主動公開
山東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8年11月6日印發(fā)